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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来源:浏览次数:256时间:2017/8/3 11:48:00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争创全国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质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尊重意愿、有序推进。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自愿市民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扩大增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

2.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3.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三)工作目标。2018年,基本构建功能完备、责权明确、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9%,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确立,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3%,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徒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落户城镇。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在办理社会事务中,不再要求群众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相关证明。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取消与户口性质相关的条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简化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再办理流程。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逐步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卫生计生、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权利,鼓励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健全完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在充分利用城市大数据中心已建的人口库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对人口库中的公安、人社、卫计、教育、民政等单位人口信息的统一汇聚、比对、整合,形成高质量的人口信息,促进人口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共享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智慧办、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县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市、县城区中小学校平等接纳服务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农业转移人口分布和城市发展情况,合理布局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编制市、县中小学校发展规划,增加城镇义务教育接收学校数量,科学、均衡配备教师。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服务。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校企合作,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实施农业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政府补贴项目,逐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比例。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将大多数在岗农民工由普工提升为新型技工。支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以扩大农村转移劳动力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依法将稳定就业的务工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取消户籍、职业、身份限制,鼓励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实施综合柜员制,推进电子社保进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一个制度覆盖城乡、一个标准适用全员、一个部门服务全程、一个网络贯通全市”的基本医保制度体系和服务管理机制。取消户籍、职业、身份等限制,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愿选择参加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保,享受同等管理服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市、县、乡、村的信息服务网络,实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免费享受与城镇居民均等化的服务。对辖区内06 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对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由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与常住人口均等的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八)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购买经济适用房限制。凡在我市城镇工作、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享受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同等保障待遇,不得以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有自住房而不予受理经济适用房保障申请。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2018年底前实现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住建委、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各项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农业转移人口的生活和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引导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现代文明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教育,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适应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同时统筹用好资金,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强化监测检查,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列入市、县(市、区)统计公报,准确快捷反映各地指标变动状况。(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

(十二)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责任单位:市经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经管局等部门参加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和本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推动人口、土地、资金、住房、公共服务等方面政策和举措形成合力。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抓紧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推介各地各部门成功经验,充分调动和凝聚社会各界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浓厚氛围和工作合力。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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