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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fgw浏览次数:454时间:2017/6/1 14:42:00


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和能耗水平分级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除省直部门和跨市州的项目外,其节能审查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仅由建设单位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严格执行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合理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时序,市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费增量指标重点用于保障新上项目的用能权,所有转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都必须明确是否使用市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指标,不使用或者超过下达指标用能的,应当先进行用能权交易或减量置换,再申请节能审查,并附相关凭据。

三、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发改局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汇总本地区上季度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市发改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省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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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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